邮箱:ckcea22@163.com 欢迎访问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官方网站!
|   协会制度

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协会名义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章程,规范工作职责,维护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树立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的社会形象,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使用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名义的事宜,规定如下。

1. 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是州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任何协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滥用、冒用,或不经批准以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的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2. 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所属组织和个人,未经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同意,禁止以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的名义,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不得擅自拉“赞助单位”“协办单位”“合作单位”“承办单位”。

3. 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所属组织和个人,未经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同意,不允许打着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的名义开展相关的社会活动,以及组织各种社会民间集会。

4. 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在社会组织活动中,与其他“协会”需要以“协办”“承办”“赞助”募捐等名义开展活动时,必须经会长或经会长办公会议的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5. 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在社会组织活动中,需要派会员参加其他“协会”的活动时,必须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派会员参加。下属其他“工作委”或“分会”等机构,包括秘书处,均无权选派或指定人员参加。

6. 延边朝鲜族女企业家协会和延边青年经营者联谊会,是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下属的分会,系非独立社团法人单位,不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不经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批准,不能独立以延边朝鲜族女企业家协会和延边青年经营者联谊会的名义,参与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更不能在其他“协会”组织的社会活动中,以“赞助单位”“协办单位”“合作单位”等的名义参加。

7. 延边朝鲜族女企业家协会和延边青年经营者联谊会在社会活动中,需要参与其他“协会”组织的社会活动时,必须争得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前提下,以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女性分会或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青年分会的名义参加。

8. 凡未经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书面同意(决议),以各分会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名义私自以朝鲜族企业家协会名义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或参与其他协会组织活动),触犯法律的,由擅自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对侵害协会名誉及在其他方面带来不良后果的,协会追究其责任。

20181227